實物捐贈相關辦法
2024-03-05 16:27:25
受贈單位請於受贈接收實物/文物捐贈前,先填寫接受捐贈財產申請同意書(可向秘書室校友服務組索取表格),依照行政程序會辦秘書室校友服務組、總務處及主計室等相關單位後,陳核校長批示,待校長同意後,將實物/文物由捐贈人交付本校受贈單位實際點收,並經總務處資產經營管理組入帳後,由秘書室校友服務組以感謝函代替收據(開立捐贈證明,內文中載明捐贈項目及數量,以供捐贈人列報捐贈支出扣抵所得總額)。
※根據財政部94年3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404512540號函摘要如下:
各級政府於接受實物捐贈之相關文書上,免載受贈物之價值,俾免引發不當租稅規劃誤解,造成稅收損失。
※根據財政部96年10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60411613號函摘要如下:
各級政府於接受土地及其他實物捐贈之相關文書上,請免載明受贈物之價值,俾免引發受贈人稅務申報時認定之爭議與困擾。
有關實物捐贈,請檢附捐贈標的物價值文件(供本校列帳需要)。
(一)購置財物之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(加蓋「與正本相符」並核章)、出貨單或相關價值證明
(二)未上市上櫃股票,檢附股票發行公司最近一期月報(如無法取得者得提供年報)之資產負債表(加蓋股票發行公司章及負責人章)
(三)興建房舍相關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(加蓋「與正本相符」並核章)
實體捐贈相關表單(含申請書、財產清冊)如附件
附件1